当前位置:首页 > 查看正文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法规执行情况及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供稿单位: 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 时间: 2007-08-06 17:14:39   | 被点击: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法规执行情况

及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财购[2007]514号

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各有关单位:

全面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深入开展,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省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有关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求,经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研究决定,共同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法规执行情况及治理商业贿赂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详见附件)。

三、检查时限

20066302007630

四、检查内容

政府采购法规执行及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1单位制定内部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及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已明确部门和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实施计划报送情况、政府集中采购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办理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履行验收及资金支付情况、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情况等等;2、单位按规定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班子及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制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及自查自纠情况、在政府采购项目论证及考察中是否接受供应商吃请及财物、在政府采购需求及招投标中是否有指定供应商及品牌行为、参与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有无干扰评审专家评审工作、是否按规定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项目验收和付款上有无刁难供应商行为或牟取个人利益等等。

五、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实行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781831):市县区各采购人按照本《通知》及政府采购的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对本部门(包括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07831日前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抽查阶段(200791930):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分别对同级部分采购人实施实地抽查,抽查主管部门数量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各区县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由财政部门牵头,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参与,安排布置对本地各部门和预算单位及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专项检查,并于9月底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材料汇总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将组织人员对区县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总结阶段(20071011020日):自查及抽查结束后,市、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要分别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在本地区予以通报。

全市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法规执行情况及治理商业贿赂情况专项检查的重要性,明确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积极整改,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建立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附件:政府采购专项检查有关参考文件

 

附件:

政府采购专项检查有关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1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33号)

3、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购[2005]143号)

4关于20062007年度南京市政府采购定点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宁财购[2005]1052号)

5关于南京市2006年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宁财购[2005]1073号)

6南京市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购[2005]533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宁财购[2007]25号)

8、关于成立南京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宁财办[2006]220号)、南京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基本标准的通知

9、省市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

关闭窗口
返回上页| 联系我们 | 局长信箱 | 注册 | 管理
Copyright @ www.njgp.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南京 长江路66号 南京市财政局主办
技术支持:江苏普华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