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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第18、19、20号令的通知
供稿单位: 管理员   | 时间: 2005-02-03 09:56   | 被点击: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第18、19、20号令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指定问题。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和各市的实际情况,现指定省级2家、市级23家网站和报纸为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媒体(见附件1)。
    二、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问题。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财政部门审批采用其他方式的采购业务信息也要公告(公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至6)。
    三、关于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和采购业务方面的信息公布程序问题。各地区、各部门需要公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信息的,应填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单》(格式见附件7)并递交信息的书面和电子文档,其中按规定需由我厅在指定媒体公告的信息,报送至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传真:025-83633054;邮箱:ZFCG@china.com);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采购业务方面信息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直接提供给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传真、邮箱见附件1)。
    四、关于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处理的程序问题。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起投诉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格式见附件8)至同级财政部门;如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项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须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投诉书》的附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财政部门在收到供应商的投诉时应及时处理,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文书参考格式见附件9至12。
    五、关于投诉处理结果统计问题。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受理投诉的电话和传真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做好投诉处理情况的统计工作,按季度汇总上报《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情况统计表(季报)》(格式见附件13),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附件:1.江苏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发布媒体一览表
2.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格式)
3.政府采购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格式)
4.政府采购中标公告(格式)
5.政府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格式)
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信息公告(格式)
7.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发布单(格式)
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格式)
9.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
10.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格式)
1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格式)
12.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
13.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情况统计表(季报)
(注:各附件可从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下载)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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