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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定点加油合同示范文本
供稿单位: 管理员   | 时间: 2006-01-25 14:57   | 被点击:

2006年定点加油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基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甲方”系指组织公务用车定点加油谈判的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3)“乙方”系指为江苏省省级和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或锅炉用油提供定点加油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2、服务范围

为江苏省省级和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或锅炉用油并提供承诺的相关服务。

3、服务手续

3.1 定点公务用车IC卡加油时:江苏省省级和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在实行IC卡加油系统的定点加油站加油时,须持“IC卡“加油。IC卡加油管理系统由乙方自行完成,费用自行承担,不得向加油单位分摊。加油单位在成交的定点加油站中选定一家,然后持单位介绍信到该加油站签订定点加油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领取“IC卡”,并按照规定持卡加油。同时,还需向乙方提供本单位的加油车辆号牌和相关驾驶员姓名。

3.2为车辆定点加油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要求对IC附卡设置协管服务,包括:限车号、限油站、限油品、限当日交易金额、限地区等,从而加强IC卡的资金安全和使用管理。乙方提供的“IC卡”默认的服务范围须限油站、限车号;对于加油单位申办非限油站、限车号的加油卡,须按照甲方制定的格式进行申请。限车号、限油站等加油,乙方须做好管理服务。因乙方管理不严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3 公务用车尚未实行IC卡加油系统的加油站加油时,均须持“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卡”(简称“加油卡”)。“加油卡”由加油站按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格式制作,省级部门、单位在定点加油站中选定一家,然后持单位介绍信到加油站领取“加油卡”,并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加油车辆的户主、车型、牌照号码。该加油卡一车两卡,加油站和车辆驾驶员各执一卡。车辆加油时,驾驶员持卡到单位选中的定点加油站对卡加油,并由加油站在双方的“加油卡”上填写所加油品的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最后请车辆的驾驶员签字确认。“加油卡”写满后到所选定点加油站再领。

3.4 定点锅炉用油。 用户方提出锅炉用油订货通知,乙方按要求填写订货协议,按承诺价格核算本次订货总金额,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间送货到用户方指定地点,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用户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

4、结算价格

4.1  在石油市场供应关系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乙方与用户的结算价格为乙方的投标价格,即在中国石化公司所属加油站按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的市场价格(南京地区)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的金额. 如石油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执行的结算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但下浮比例不低于乙方在原投标书中的承诺。

4.2  乙方每个月必须在下旬将各种规格油品本月内的价格〈含中石化市场价(南京地区)〉,以及下浮后价格变动情况报送甲方确认,否则,结算时用户可拒付。

4.3油品价格确认以及费用结算的时间分界点为每个月的20号,20号以前(含)为一个月,20号以后为下一个月。

5、结算方式

5.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           加油单位应在每月(或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一次,按月或季度进行结算由加油单位与加油站在补充供油协议中自行协商决定。结算时乙方应向加油单位提供下列单据,并一律用转帐支票结算。

2、           定点加油卡加油时:

1)正式的加油发票;

2)本月(或季度)该单位车辆每次加油的定点加油卡;

3)本月(或季度)该单位所加油品的分类数量、金额汇总表;

4)本月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的已按合同要求下浮的油价;

5)乙方根据以上材料制作的结算单。

3、IC卡加油时:

1)本月(或季度)该单位所加油品的对帐单,加油对帐单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卡号、加油时间、油品种类、数量、单价、金额、卡上余额等;

2)每个月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的已按合同要求下浮的油价;

3)乙方根据以上材料制作的结算单。

4、锅炉用油:

1)正式的加油发票;

3)本月(或季度)该单位所加油品的数量、金额汇总表;

4)本月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的已按合同要求下浮的油价;

5)乙方根据以上材料制作的结算单。

6、质量、计量保证

乙方提供加油服务时,应按照乙方谈判文件中的保证执行,且所加油品的质量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因油品质量给甲方及其所代表的单位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有关权威部门在对成交方的油品质量和加油器具进行检查中如发现乙方在油品中掺杂使假,或在加油器具上做手脚,政府采购中心有权立即终止该单位定点加油合同,全额扣缴履约保证金,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由此给甲方及其所代表的单位造成损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油品的供应保证

 乙方遇到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市场油品紧缺,均必须保证对甲方所代表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优先供油。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定点加油合同,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8、不可抗力

8.1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8.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非人力所能扭转的事件。

8.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9、履约保证金

9.1乙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五天内,应向甲方提供贰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

9.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9.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及加油单位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9.4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有效期期满后5天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0、仲裁

10.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应申请仲裁方式解决。

10.2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0.3仲裁解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4在裁决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1、转让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2、投诉

12.1 为了保障乙方和加油单位的合法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具体方式为:

   (1)、加油单位可就乙方的加油质量、计量或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投诉。

   (2)、乙方也可就加油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投诉。

   (3)、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投诉电话:025-83633055

12.2 经甲方核查如情况属实,则投诉将记录在案,并将对违约方进行查处。,

13、履约期监管

13.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江苏省财政厅授权,甲方将会同法定检验机构和加油单位对乙方合同执行的情况(含质量、计量、服务等)进行检查,并出具书面报告,一经发现严重违约、违规行为,将情节,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的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或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与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致);在一至三年内不与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14、违约责任与终止合同

14.1使用方向甲方反映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在甲方和使用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甲方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或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与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致);在一至三年内不与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如因乙方的违约造成使用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1)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到3次;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合同应履行的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

3)每月不及时(超过20天以上)向甲方报送油品单价确认表(按甲方规定格式)和每月省级机关加油统计表(按甲方规定格式);

4)出现人为、恶意造成的严重质量、计量问题;

5)不为加油单位严格把关,私自允许车辆驾驶员用容器加油的;

6)向加油单位供应油品时,油价未按承诺的下浮比例执行的;

7)对限车号、限油站、限油品、限当日交易金额、限地区等未按要求进行管理的;

8)未履行基本服务要求以及乙方承诺的服务承诺的。

14.2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乙方应对甲方和加油单位签订新的定点加油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14.3 如有下列情况出现,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1)对加油单位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

2)甲方每月(或季度)结束后10个有效工作日未按期与乙方结算(按月或季度结算由甲方和乙方自行协定)。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采购中心和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并且该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权利。

16、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

17、合同生效及其它

17.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向甲方交纳足额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7.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17.3本合同如需修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7.4本合同签订后所发生的加油方面的合同纠纷,甲方委托加油单位与乙方进行处理。

17.5江苏省省级和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本合同条件向乙方采购相同货物或服务的,乙方应当接受。在价格不高于、服务不低于本合同条件的前提下,由双方自行协商签订补充供油协议。

17.6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总体服务要求

 

 

基本服务要求

 

(一)定点公务用车加油基本服务条款

1、不论何种情况,24小时内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车辆进入加油站加油,均能受到良好的加油服务。

2、能够为上述加油车辆提供优惠洗车服务。

3、保证上述车辆加油时场地畅通,做到加油及时。

4、所有加油操作人员能文明用语,礼貌对待车辆驾驶员。

5、认真协助好用户做好对驾驶员的监督,不允许用容器加油,杜绝人情油的现象发生。

6、不因用户车辆的多少而采取不同的态度。

7、投标人可提供的其他服务。

 

(二)定点锅炉用油基本服务条款

1、及时响应甲方的送货要求,主动热情办理供货相关手续。

2、计量准确,杜绝短斤少两事件发生。

3、做好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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