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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07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供稿单位: 管理员   | 时间: 2006-01-24 17:41   | 被点击:

2006-2007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及相关的后续服务,比如上门服务、24小时受理索赔接报案、限时理赔支付赔款、无偿提供保险知识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3)         “甲方”系指组织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活动,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4)         “乙方”系指为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提供定点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

(5)         “被保险单位”系指具体接受公务用车保险服务的在宁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2.服务范围、保险期限

 2.1 本合同服务范围为在宁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拥有的公务用车保险。

2.2 在本合同的期限内(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被保险单位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保险人在计算费率标准时,对保险期满一年的应按年费率执行,保险期限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的应按日费率和实际保险的天数执行。被保险车辆的单车保单无最低保费限制。

3.投保手续

    3.1 乙方应根据各被保险单位的通知,主动上门联系,并派专人负责与各被保险单位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及时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

3.2保险单有效期截止前,保险公司应提前与被保险单位联系,提醒到期保险车辆及时继续参加保险。

3.3乙方与被保险单位签订保险单后,应将签订的保险清单包括保险车辆厂牌型号、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投保险种和保险费等项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格式汇总到《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情况汇总表》中,并于每季度结束前五天内交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含电子文档)

4.保险条款及费率、费率浮动

4.1 乙方应遵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的条款和费率提供服务和计收保险费用。

4.2乙方应按以下费率浮动因素确定所有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1)团体投保车辆数:大于等于5000台;

2)保险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

3)销售渠道、业务来源:直接业务、政府采购;

4)赔付率:小于20%;

5)停放地点:停放于安全、固定的停车场所;

6)车辆使用性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非营运。

    其他保费浮动因素按乙方条款、费率(包括安全装置、防盗装置、车龄、保险记录、赔偿限额等)依各级被保险单位具体投保车辆、驾驶员的实际状况确定相应的保费浮动比例,适用于相应的险种,并计算各险种的标准保费。

5. 车辆使用性质和分类的认定

   5.1 被保险单位所有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均为非营业、公务用车、政府采购。

6.无赔款优待

6.1凡保监会审批通过的乙方的条款中还有无赔款奖励内容的,被保险单位只要出具任何一家保险机构开出的上一年度机动车辆保险单(无赔款证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享受无赔款优待,但该优待不以退费形式支付,只扣减本年度应交保费或按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条款、费率规章中规定的无赔款优待折扣计算应交保费,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7. 保险险种和赔偿限额

7.1乙方必须在以下保险险种中按被保险单位的要求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

(1)        车辆损失险;

(2)        第三者责任险;

(3)        全车盗抢险;

(4)        车上人员责任险;

(5)  不计免赔特约险;

(6)  玻璃单独破碎险。

7.2被保险单位具体投保时所选择的险种不得超过第7.1条的规定,如被保险单位有特殊情况需增加险种的,乙方必须根据被保险单位出具的经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办理,否则将以乙方违约进行处理。

7.3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20万以下的各档(含20万),标准由各单位自行选择;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投保,每人每座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每座以下各档(含5万),标准由各单位自行选择。

8.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8.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单位自行选择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指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由投保单位与乙方协商确定。但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实际价值按使用年限折旧,折旧后投保的保险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相同品牌、型号的车辆,其保险价值一致。

9. 结算方式

   9.1 本合同及乙方与被保险单位签订的保险单均以人民币结算。

   9.2 乙方根据被保险单位的通知,应及时上门与相关被保险单位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凭下列单据与被保险单位直接结算:

   (1)正式的保险费收据;

   (2)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

   9.3 被保险单位应对有关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如保险单内容符合本合同条款和收费标准,被保险单位应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如发现保险单内容不符合本合同条款和收费标准,被保险单位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甲方反映。

   9.4如被保险单位的保费由进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则按江苏省财政厅及南京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10. 出险处理及赔偿标准

   10.1 被保险单位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乙方应根据服务承诺(由乙方根据服务要求自行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合同约定限时支付赔款。

   10.2被保险单位车辆在南京市内出险受损后,必须到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

   10.3乙方应按照保险条款、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在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处理被保险单位赔款事宜。

   10.4 被保险单位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乙方办理。乙方在赔付结案后,应将赔款情况,包括出险原因、事故类型、事故责任、损失情况、赔款金额等信息按甲方规定的格式汇总到《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单位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情况汇总表》中,于每月结束前五天内将该表和每份赔款回执的复印件集中后分别报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含电子文档)。

11.税费

   11.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2.履约保证金

   12.1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工作日内,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提供贰拾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户名: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招商银行城西支行;帐号:077971081455910001;户名: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建行地铁大厦分理处;帐号:3200159584405000020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

   12.2 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本票、汇票、支票;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2.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招标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2.4 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期满后五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3.仲裁

   13.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被保险单位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3.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3.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方、被保险单位和乙方均有约束力。

   13.4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4、违约中止或终止合同

14.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和使用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并按第18.5条进行处理:

1)接到被保险单位通知后,乙方未及时上门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给被保险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2)未经甲方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增加险种与被保险单位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的;

3)如果手续齐全的赔案在乙方承诺的支付赔款时限内未能支付完毕,情节严重的;

4)故意隐瞒事实未根据甲方要求详细、准确地填报《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情况汇总表》、《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单位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情况汇总表》,并且未按时将汇总表和赔款回执的复印件交付甲方备案的;

5)未按投标承诺履行服务承诺的;

6)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未按投标承诺执行费率标准或擅自提高保费未经甲方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

7)乙方向被保险单位提供任何形式回扣的;

8)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况。

   14.3 在甲方和被保险单位根据第14.1条规定,终止了定点采购合同后,甲方和被保险单位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与其他保险机构签定保险合同,乙方应对甲方签定新的定点保险合同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14.4 被保险单位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后,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被保险单位追究经济赔偿。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6、转让

   16.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任何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颁布并执行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乙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根据乙方最新条款或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与保险人就调整本合同的具体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的条款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重新选择定点保险单位。

18. 合同生效及其它

   18.1 合同应在甲方、乙方双方签字,并在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甲方执二份、江苏省财政厅、乙方各执一份。

   18.3 本合同签定后所发生的具体保险方面的合同纠纷,甲方全权委托被保险单位与乙方直接进行处理。

18.4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5经江苏省财政厅和南京市财政局的授权,甲方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乙方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形,将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A、取消乙方的车辆保险定点采购资格、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定点采购合同;B、要求乙方支付不高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C、在一至三年内不与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D、予以通报批评。

如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甲方将根据检查情况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取一下一种或集中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A、予以通报表扬;B、在下一年度定点采购评标中给予乙方适当加分。

18.7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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