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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2007年度南京市政府采购定点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2006-2007年度南京市政府采购 定点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区(不含县改区)财政局、监察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有效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京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宁政办发[2005]110号)文件精神,决定对部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采购的项目及供应商的选择 定点采购的项目为公务用车的保险、加油、维修及轮胎,锅炉用油,印刷,办公用纸、空调购置和会议九个项目。省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各定点项目的供应商,具体中标供应商名单及其服务承诺等事宜,详见省市政府采购中心当年印发的《定点采购服务指南》,以及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网站(www.njgp.gov.cn)。 各单位采购属于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在定点采购供应商处采购。在采购前应综合比较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自行选择确定本单位的定点供应商,并就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等内容签定补充协议。 二、定点采购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一)公务用车保险的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不计免陪特约险、玻璃破碎险六种。各单位可根据定点保险公司的承诺方案和本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情况选择定点供应商及投保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一律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无赔款优待应直接扣减当年应交保费。 (二)各单位发生的公务用车维护、保养、维修等项目均属定点维修的范围。维修的一次性费用支出在300元以下的以及在南京市区外发生故障的可就地就近修理。 各单位维修时可自带正宗合格的配件送修,但其价格应低于维修供应商所提供的配件报价且质量需得到该供应商的认可。单位内部具备简易维修能力,且维修费用、材料价格不高于同期南京市物价部门发布的汽车修理工时及零配件一般市场价的,可以自行维修保养。 公务用车因缺乏配件或特定技术等原因,必须到非定点供应商处(主要为四S服务部门)维修的车辆,单位需单独报财政部门审批,年度内有效。 (三)公务用车的轮胎更换与修补可根据规格型号的不同需要选择定点供应商。 (四)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行持卡加油的办法。各单位可比较供应商承诺的折扣选取相关加油站,确保一车一卡,车卡相符。 公务外出在南京市区外的可就地就急加油。 (五)各单位的锅炉燃油按油品的种类、标号选购,并加强油品的入库管理。 (六)印刷的范围是指各单位内部无法自行印刷的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信纸,以及其他零件印刷(如报表、单据、手册、宣传画等印件)等。其中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必须到一类印刷厂(有保密部门核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书刊必须到二类印刷厂(有新闻出版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含出版物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信封信纸必须到三类印刷厂(有邮电部门核发的《标准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印制,其他零件均可在所有定点印刷厂印制。 (七)办公用纸的种类为:打印纸、复印纸、速印纸三种。 (八)空调采购的范围为柜式、挂壁式、窗式、嵌入式等种类,(不包括中央空调以及除湿设备)。采购时凭“空调定点采购单”,直接选择定点供应商(对公部)进行采购。 (九)会议采购的范围为各单位需住宿的会议,内容包括场租、餐饮、住宿以及会标、杂支等。具体操作继续按《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政府采购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宁财购 [2004]889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定点采购的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应加强定点采购项目的内部管理,完善有关送修、送印或购买等审批手续,把好验收审核关,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同时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不得随意拖欠、拒付采购资金;定点采购项目的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不得擅自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有关采购人员不得向供应商提出无理要求,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 (三)各单位还应加强对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如定点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各单位可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供应商索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如情况属实,市政府采购中心将视情节对违规供应商实施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中止合同。 四、其他 各区可在省市定点采购范围内与定点供应商自行协商、签定协议,并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监察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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