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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计算机协议供货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决定从2004年4月1日起对市级和各区(不含县改区)部门、单位公务用计算机试行协议供货采购办法。现将《南京市政府采购计算机协议供货采购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政府采购计算机协议供货采购试行办法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抄报:江苏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厅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各县(含县改区)财政局、南京警备区后勤部
附件:
南京市政府采购计算机协议供货采购试行办法
协议供货采购是指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并以财政部门文件形式将协议供货相关内容告知各采购单位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南京市政府采购计算机协议供货采购试行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级和各区(不含县改区,下同)部门、单位公务用计算机(台式和便携式)均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市政府采购中心已将公务用计算机配置分高、中、低三档,通过公开招标确定50个(不同品牌及型号)机型、若干供应商为协议供货的中标计算机和供应商。各部门、单位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计算机品牌及型号内,采购选配件和改配件(主要由操作系统、音箱、内存、光驱、硬盘、显示器、优盘等)以及售后服务等。各部门、单位除经批准外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机型。
二、有效期
计算机协议供货试行每3个月公开招标一次的办法,即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3个月。在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将按南京市计算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向市级和各区的部门、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每个有效期满前,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公开招标确定下一个有效期内的协议供货中标机型及有关中标供应商。
三、信息发布
为了使各部门、单位了解每期协议供货计算机的中标机型以及中标供应商有效期内各项具体承诺,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将通过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网址:WWW.NJZC.GOV.CN)、《政府采购服务导刊》等渠道,公告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机型及折扣率、具体配置,选配件和改配件价格折扣率、联系方式和售后服务等详细信息,各部门、单位在采购时可通过上述信息渠道适时了解查询。今后除本办法调整,有关计算机协议供货的详细信息,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四、采购程序
市级各部门、单位要以编制和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含追加预算)为基础,按月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并按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财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市级各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集中采购计划与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联系,向供应商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供应商按照需求填写南京市协议供货采购单(式样见文后附件)经部门、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由供应商送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定后(市政府采购中心盖章),中标供应商再向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中标产品及服务。
区级各部门、单位计算机协议供货程序可参照市级办法。但采购单位需送区级财政部门核定(加盖政府采购管理专用章)后中标供应商再向部门、单位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市政府采购中心每月协助各区财政局做好区级计算机协议供货核定工作。
五、采购合同
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计算机机型后,按照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采购的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协议供货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南京市协议供货采购单作为协议供货的具体合同,供采购部门、单位与供应商双方使用。协议供货采购单一式4联,分别由采购部门或单位、中标供应商、市政府采购中心和财政部门留存。协议供货采购单同时也作为各部门与单位采购验收的凭证(加盖公章确认)和支付货款的依据。
六、付款方式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和协议供货采购单内容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货款。其中,市级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协议供货计算机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计划、协议供货采购单等附件向市财政局申请付款;采购资金由部门、单位自行支付的,由各部门、单位按照与中标供应商的具体约定付款。
区级部门、单位的计算机协议供货资金付款方式由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级财政资金集中支付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七、价格调整
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承诺书或合同约定在每月底将中标产品下一个月供货价格的调整内容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将通过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政府采购服务导刊》及时公告价格调整情况。
八、权益保护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办法规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质量问题时,可及时书面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市政府采购中心应配合各部门、单位按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理。各部门、单位也要保障好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各部门、单位负责。
九、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协议供货办法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法》和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于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非中标机型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并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将拒绝支付货款。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各部门、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供货办法和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在实际运作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以便完善协议供货制度。
附件:南京市协议供货采购单式样
附件正面:
№ 000001
南京市政府采购单及合同
(合同、提货、验收)
NJZC-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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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乙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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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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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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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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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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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文号:宁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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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物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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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联 ( ??? 留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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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大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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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货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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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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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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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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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记录:
验收单位签章:
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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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说明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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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1、合同条款在反面,请采购人和供应商确认后在此页盖章
2、未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供需双方不得更改产品配置。
3、如有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请及时与采购中心联系。83326529
4、本采购单一式四联,分别由付款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供应商、采购人留存。
采 购 人 盖 章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区财政部门盖章
(甲方) (见证方)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附件反面:
合 同 条 款
第一条 本合同所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单位,详见采购单正面。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生产企业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生产企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当在到货后三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 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货款支付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在乙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并提交以下单据后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支付货款。
(1) 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2) 经甲方签署的验收单。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
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_1_%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并更换有问题商品或部件。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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