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查看正文
供应商投诉须知
供应商投诉须知: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联系方式:市本级投诉受理电话:025-83796340 投诉受理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10号邮编:210008 |
|